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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凤与孙传文、邵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孙传文,邵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223号原告:刘凤,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职业被告:孙传文,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邵桂凤,女,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凤诉被告孙传文、邵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传文、邵桂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凤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1.2分。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唱进孝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现二被告均已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22,160.00元并承担诉��费用。被告孙传文、邵桂凤未到庭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份、磐石市黑石镇黄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向原告借款及现已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孙传文、邵桂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证据权利。通过以上分析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在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唱进孝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后二被告未予还款并于2016年12月31日离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2,160.00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传文、邵桂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凤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利息2,16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0元,由被告孙传文、邵桂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霞审 判 员  郝振翔人民陪审员  陈玉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