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高明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明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法定代表人:邵元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萍萍,女,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芳,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靖宇县。上诉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捷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明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家捷送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家捷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赵 斌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楷强书 记 员  刘芳明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