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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聂德兵与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德兵,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耀兴,阮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聂德兵,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路上海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03942K。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国贸大厦2幢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53063X1。法定代表人:姚林荣。被执行人唐耀兴,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阮永明,男,1972年9月10日生,��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聂德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耀兴、阮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2011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耀兴、阮永明银行存款10320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