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改、秦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秦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66号申请人:李改,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秦广胜,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李改与被申请人秦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2558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广胜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振兴路水岸花语小区21幢1单元114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