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萍与唐云超、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唐云超,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102号原告刘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唐云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伟,云南朱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唐云超、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原告刘萍未预交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萍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祖宣人民陪审员 曾志雄人民陪审员 邓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