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李生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李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48号申请人赵志刚,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XXXX。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张文,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XXXXXX。被执行人李生芳,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高中文化,左云县林业局职工,现住XXXXXX本院在执行赵志刚与李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追加张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人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的被执行人漏列。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