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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彦军、解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彦军,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付彦军,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涉县西达镇。被执行人解峰,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北洺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法执字第028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结案证明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法执字第0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