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栗庆春与郭合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庆春,郭合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391号原告栗庆春,住汪清县。被告郭合松,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庆春诉被告郭合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栗庆春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