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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栗庆春与郭合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庆春,郭合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391号原告栗庆春,住汪清县。被告郭合松,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庆春诉被告郭合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栗庆春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