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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黄振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黄振江,何锦霞,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71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彬,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灏,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振江。被告:黄振江,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锦霞,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大江镇,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黄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黄振江、何锦霞、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黄振江、何锦霞、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8元,减半收取4644元(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卓依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