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尹志斌、禹婷与林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斌,禹婷,林和平,陈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5658号原告:尹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斌。被告:林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平。原告尹志斌、禹婷与被告林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为查明事实。依法追加陈林为第三人。原告尹志斌及作为原告禹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兵,被告林和平及作为第三人陈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志斌、禹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两原告返还从禹华南卡中取走的8万元人民币;2、要求被告返还禹华南生前修缮左家塘XXXX号房屋的款项4万元整及家具、空调、冰箱、墓地证等物品给两原告。事实与理由:一、被告林和平与禹华南只是一般朋友,禹华南1995年离婚后与张鹊交往10多年,于2007年分手。与其第二个女朋友小胡(为阿波罗会计,家庭条件较好)于2008年认识,小胡性格直爽,为人善良,两人感情较好,同居三年多后于2013年两人准备领结婚证,但此时小胡突然病倒,经医生检查患有恶性癌症晚期,生存时日不多。小胡怕拖累禹华南,拒绝登记领证,此时回父母家养病和治疗,于2014年10月去世。二、禹华南在病危时,曾自己告诉母亲尹志斌,他身上还有8万多元的存款,当时因为尹志斌认为禹华南和林和平是夫妻关系,还送上了4000元的新婚贺礼,后来才知道被欺骗。林和平是一个有阴谋的人,2014年11月7日湘雅二医院病危通知,禹华南膀胱、肾、糖尿病并发症发作,生命垂危,林和平自知不是禹华南合法妻子,见禹华南时日不多,乘机将银行卡内8万元分三次取走。第一次2014年11月4日取走18000元;第二次2014年11月7日取走30000元;第三次2014年11月19日取走32000元。林和平当天取款,当天将钱存入她交通银行卡内,(有银行凭证)。林和平明知禹华南病严重,性命难保,她还要求同禹华南结婚,目的不纯,想独占禹华南所有遗产,林和平是一个有心计的人,连禹华南一张医疗卡也不放过。被告不知密码被锁,要求原告帮她解锁,当时原告以为是8万元的银行卡被锁,没有答应其的要求。三、禹华南2014年9月卖房后,就住到林和平家里,仅仅同居一个月就病重住院。9月被告林和平将长岭上79房屋两间借给禹华南永久居住(被告林和平是97年去台湾,十多年无人居住,房子破烂不堪,必须修缮才能住人),由禹华南出资修缮,共用去修缮费40000元,双方签有协议,禹华南可永久居住,如果禹华南没有住,今后房屋出租租金由禹华南领取。2014年10月房子修缮完毕,禹华南将家具厨房用品、空调、冰箱等电器搬到XXXX号房内,刚搬完,禹华南病重,2014年10月21日住院。四、上次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821号案中,8万元存款和房屋维修费4万元的情况,在上个案件中,林和平承认禹华南出资40000元维修长岭上79号房屋。在2016年3月公证处开了一张证明给我,我就到农行、工行、长沙银行、光大建设银行等查录80000元存款,功夫不负有心人,结果在建行查到80000元存款。五、原告是一位84岁的老太婆,体弱多病。2014年12月1日儿子禹华南去世,2015年7月15日相濡以沫67年的老伴患肺癌离世,半年之内失去两位亲人,痛苦万分、夜不能寐,被告林和平欺骗原告其与禹华南是夫妻,并霸占禹华南的所有遗产占为己有,是可忍孰不可忍,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与骗子坚决斗争到底。因原告尹志斌年纪太大,对法律事实了解不多,特此请求政府给予法律支援和保护,使权益不受损。被告林和平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上诉称的不是事实,被告根本没有骗取禹华南钱财的企图和行为。被告和禹华南相知多年,在禹华南查出身患重病后,一直都是由被告悉心照料,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具体的一些过程细节,被告在2015年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第一次审理及后来长沙市中院的二审中都详细阐述了。法院都认可了被告林和平与禹华南生前系情侣关系,禹华南生病住院期间都由被告林和平照料、二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并认可了林和平的辛苦照料和悉心陪伴是禹华南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提升的主要原因。在此,被告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因为之前法院自有公断。二、禹华南建行卡里的80000元,被告支取后存入自己交通银行的卡中,主要是为了转账提现方便,并且这笔钱都是用于了禹华南的治病及日常生活。被告交通银行的详单的支取记录都可以与医院的收费记录相对应。三、禹华南出资40000元帮被告修缮左家塘XXXX房屋,是打算与被告共度晚年的,是其生前对其财产用途的自由处置,不属于遗产,不应由原告来继承。综上所述,希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陈林述称:2014年6月,第三人母亲林和平和禹华南都对其说,今后用于其两人准备结婚,要住在左家塘长岭上79号的房子里面,要把房子修缮一下,费用由禹华南来出。而且禹华南还跟第三人说,他有糖尿病,怕以后可能要截肢,想找一个安静点的地方和被告林和平一起住。禹华南原来和被告住的房子里有一个麻将馆,很吵。而禹华南和被告林和平的关系,第三人是知道的,而且被告也不反对,之前一段时间禹华南还是住在第三人外公家里。于是,第三人就同意了,并由被告去操办房屋修缮事宜,反正是自己的母亲,也不存在签署任何的书面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尹志斌系逝者禹华南的母亲,原告禹婷系逝者禹华南的女儿。第三人陈林系被告林和平的儿子。原告禹婷自12岁起跟随母亲、即与禹华南离异的宋淑华生活。被告林和平与禹华南生前系情侣关系,俩人曾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2014年7月,禹华南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日常生活均由被告林和平进行照料。期间,禹华南于2014年8月13日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XXXX房以175000元的价格出售,之后出资40000元对第三人陈林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号房屋进行了修缮。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9日,被告林和平从禹华南的建设银行卡中分别支取现金18000元、30000元、32000元,共计80000元。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28日,禹华南在湖南省中医研究院附属医院、湘雅二医院、湖南省中医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花去医疗费3928.10元、1164.57元、940元、7617.72元,共计13650.39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林和平将10000元现金给禹华南,禹华南将此款当场送给了原告禹婷。2014年11月25日,被告林和平根据禹华南的要求,将15000元现金当面给了原告尹志斌。2014年11月27日,禹华南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被告林和平办理其生前生后的各项事宜(包括安葬费事宜)。2014年12月1日,禹华南在被告林和平的娘家去世。禹华南逝后的丧葬事宜、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等事宜均由被告林和平负责办理。因原告尹志斌、禹婷认为被告林和平从禹华南银行卡支取现金共计80000元,并由禹华南出资40000元修缮房屋等,均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林和平应向作为禹华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两原告返还;而被告林和平则认为其与禹华南生前系情侣关系,并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处理禹华南的财产并无不妥,亦有合法依据。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对原告尹志斌、禹婷诉被告林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48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林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禹华南的抚恤金20000元、养老金17821元,共计37821元支付给原告尹志斌、原告禹婷;二、被告林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禹华南的户口注销证明返还给原告尹志斌、原告禹婷;三、驳回原告尹志斌、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两原告对该判决部分,上述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6)湘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查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号房屋在禹华南逝后,由被告林和平对外出租。审理中,原告主张在该房屋内由禹华南生前添置的家具(即五斗柜一个、三门柜一个、沙发一张、床一张)、空调1台、冰箱1台。被告林和平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在禹华南逝后送了将一些旧物品赠与给社区困难群众。其将房屋出租时交付给房屋承租人时只有一个陈旧的五斗柜。再查明:就两原告诉求关于要被告返还墓地使用证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认定,安葬禹华南的墓地系合墓,购买费用含双葬费用,林和平系墓地的购买者,所有该墓地使用证书由林和平所有。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个人明细账查询单、《申请报告》、《情况说明》、《证明》、《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亲属关系证明》、《报告》、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病人普通住院结算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4821号民事判决、庭审笔录及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林和平虽系禹华南的生前恋人,两人也曾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其分三次从禹华南个人银行卡支取现金共80000元,该款项并非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所得,且被告林和平不是禹华南的法定继承人,据此,该款项应当返还给禹华南的法定继承人。考虑到被告林和平取款后,立即将其中的13650.39元用于禹华南生前住院治疗,将25000元现金给了两原告,并在与禹华南共同生活期间,其辛苦陪伴和悉心照料了禹华南晚年生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禹华南的幸福感指数。且为照顾禹华南的生前生活及办理后事支付了一定费用、倾注了精力与心血,而对禹华南负有赡养义务的原告禹婷并未较好地尽到自身该尽的责任与义务。结合被告从禹华南取走的80000元使用的银行流水记录,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林和平应向原告尹志斌、禹婷返还的5000元。关于原告尹志斌、禹婷要求被告林和平返还禹华南生前修缮长沙市左家塘XXXX号房屋的款项40000元及家具、空调、冰箱等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出资40000元修缮长沙市左家塘长岭上79号房屋系禹华南生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此行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林和平取得该利益,具有合法根据。况且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禹华南生前向被告林和平、第三人陈林支付房屋修缮款的具体时间、支付方式等细节。而对被告林和平主张的房屋修缮款40000元是其2014年11月从禹华南银行卡取现的80000元开支的请求,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证据与事实依据,何况房屋修缮完工与取现时间相差有一个多月时间间隔。故对原、被告的该项主张均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家具、空调、冰箱等物品的诉讼请求。经查,禹华南生前与被告林和平共同居住的房内目前无原告所主张的家具、空调、冰箱等物品,被告林和平目前也未实际占有以上物品。被告林和平称在禹华南逝后送了一些旧物品给社区困难群众,而原告对其所主张返还的物品型号、状态、新旧程度、价值、使用年限、被告处置物品等情况均未能举证说明,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尹志斌、禹婷要求被告林和平返还墓地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请的墓地证归属已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认定归被告林和平所有,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重复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和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尹志斌、禹婷返还款项5000元;二、驳回原告尹志斌、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尹志斌、禹婷承担1080元,被告林和平负担1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