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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务工。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的一天,张某经王某介绍找到被告人孙某帮忙借贷,被告人孙某明知不能办理贷款,冒称青岛富利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后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以收取贷款保证金、考察费为由,骗取张某3.8万元。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骗取的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借款合同、银行交易凭条、收到条等,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