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昌与鸡东县银太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鸡东县银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昌,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投资人:李伟银,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李昌申请执行鸡东县银太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煤矿已被国家关闭,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煤矿关闭井口补偿款,因该补偿款尚未发放,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