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维明与张龙、薛军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明,张龙,薛军祥,范兴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04号原告:刘维明,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虎,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昕,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司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薛军祥,司机,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被告:范兴全,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维明与被告张龙、薛军祥、范兴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维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范兴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明撤回对范兴全的起诉。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