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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栾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90号原告:栾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庆城县医药公司下岗职工,住庆城县。被告:吴某,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庆城县宾馆副经理,住庆城县庆城镇北大街***号。原告栾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栾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公告费300元,由栾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强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