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有根、殷广峰与被执行人卢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根,殷广峰,卢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根,1965年5月8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殷广峰,1975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卢建华,1971年12月2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王有根、殷广峰申请执行卢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判决:被告卢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有根、原告殷广峰支付债权受让款2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0万为基数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和2017年4月17日两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卢建华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国土、证劵情况,被执行人卢建华名下无房产、国土、工商、证劵等信息。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卢建华名下有十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对其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因未实际扣押且轮候查封该车辆,故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卢建华在平安银行的银行账户人民币存款贰仟陆佰捌拾陆元壹角,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贰仟捌佰叁拾柒元柒角玖分已被冻结,本院将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如找到相关财产线索立即与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卢建华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路分理处有一账户,余额为128.4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有一个账户,余额为140.02元;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曹光明审判员 苏 泰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