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良昌与唐君芳、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昌,唐君芳,肖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昌,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君芳,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肖海波,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良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君芳、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唐君芳、肖海波支付申请人欠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告执行人因负债外出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