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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8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玉武与钱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武,钱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武,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钱珂,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孙玉武与钱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钱珂给付孙玉武货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50元,由钱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藕渠太平街金枫家园32幢205房地产及57号车库,本院已经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是该套房地产系其与案外人钱晓磊、徐琼共有,有抵押贷款且被本院(2014)熟虞执字第01093号执行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125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