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德建、黄玉柳等与固源肥料(福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德建,黄玉柳,固源肥料(福建)有限公司,林文才,林登辉,谢振初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874号原告:庄德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黄玉柳,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上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源肥料(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大禾农业生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4960X6。法定代表人:庄德建,总经理。第三人:林文才,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林登辉,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谢振初,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庄德建、黄玉柳与被告固源肥料(福建)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文才、林登辉、谢振初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德建、黄玉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庄德建、黄玉柳负担。审 判 长 李以强人民陪审员 苏彩玲人民陪审员 纪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桂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