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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鹤与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张鹤,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负责人:李强,职务站长。本院在执行张鹤申请执行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189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鹤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永和分站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鹤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