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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达庆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庆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挹江门办事处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811号原告:达庆顺,男,回族,1971年2月1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周宇(实习),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21号。负责人:李春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港礼,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南路228号。负责人:徐桓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挹江门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萨家湾89号。负责人:夏莉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刘奇(实习),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达庆顺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分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挹江门办事处(以下简称挹江门办事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达庆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周宇,被告城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被告挹江门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刘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庆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900元;2.被告排除妨害,铲除案涉一棵枯树;3.被告支付刻录光盘费用7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理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被告邮政分公司的树木枯枝坠落,砸中原告停在树下的车辆并受损,原告为修理车辆支出900元。原告认为,该树木位于被告邮政分公司院内,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树木所有权人,负有管理树木责任,被告城管局及被告挹江门办事处对辖区内树木也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被告均未尽到管理责任,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邮政分公司辩称:被告邮政分公司不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城管局辩称:被告城管局对案涉居住区的树木没有法定管理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挹江门办事处辩称:被告挹江门办事处不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被告挹江门办事处不是适格被告,不同意赔偿,被告挹江门办事处无权铲除案涉树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1、2016年11月15日录单材料(附录音光盘),录音主要内容有:“达庆顺:我想问一下,这个事情后面怎么处理?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答:不是有街道吗,我们这块没有权力来做啊。达庆顺:你产权单位报批一下就可以了;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答:报批一下?不是这样吧?以前是社区处理,我还在等社区消息呢。达庆顺:社区还是找产权单位啊,产权单位不同意,也不能动这棵枯树啊?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答:我们同意啊。达庆顺:那你有没有报批呢?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答:这是社区牵头办啊。旁边人员:为什么作为产权单位的南京市邮政局却一心指望街道和社区来解决枯树问题呢?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答:现在都房改了,我们哪是产权单位。”以证明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枯树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树木枯枝折断造成原告车辆受损。2、发票,以证明原告修理车辆产生费用900元。3、收据,以证明原告刻录光盘产生费用70元。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根据市、区、街道三级分工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新建小区的配套建设,向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建议;负责自管部分的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护、保洁;¨¨¨。以证明被告城管局及被告挹江门办事处对辖区内树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被告邮政分公司对原告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证据1不能证明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被告邮政分公司不同意赔偿。被告城管局对原告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居住区的绿化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被告挹江门办事处对原告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居住区的绿化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被告挹江门办事处是行政管理机关,如果原告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发票只记载900元,是否实际发生900元不确定。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5日,达庆顺与江苏省邮政机械厂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江苏省邮政机械厂将座落在鼓楼区回龙桥13号6幢302室(建筑面积43.77平方米)公有住房出售给达庆顺,2001年4月18日该房屋登记在达庆顺名下。苏A×××××车辆于2014年4月18日登记在达庆顺名下。2016年9月15日晚,本市鼓楼区回龙桥13号小区内一棵树上的枯枝坠落,砸中停驶在树下苏A×××××车辆引擎盖,后原告自己去修理厂修理车辆,车辆修理单位出具900元的发票。审理中,原告认为案涉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另查明:1.本院依诉状向被告南京市邮政管理局邮寄送达后,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将诉讼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南京市邮政管理局是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案涉产业,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方于是将被告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分公司。2.本院依诉状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5号向被告城管局邮寄送达后,材料被退回,原告方于是将被告城管局送达地址由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5号变更为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南路228号。3.开庭时,原告方将起诉状枯枝坠落时间由2017年11月16日变更为2016年9月15日。4.开庭时,原告方将被告南京市挹江门街道办事处变更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挹江门办事处。5.开庭后,原告方将授权委托书及出庭证记载律师朱骏、周宇明确为朱骏、周宇(实习)。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认为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并认为被告城管局及被告挹江门办事处未尽到行政管理责任,应共同赔偿并铲除案涉树木。被告邮政分公司认为在录单材料中,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并未认可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被告邮政分公司不同意赔偿。被告城管局及被告挹江门办事处认为不是案涉树木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录音证据未记载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本案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城管局及被告挹江门办事处未尽到行政管理责任并要求赔偿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认为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因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邮政分公司是案涉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城管局及被告挹江门办事处未尽到行政管理责任并要求赔偿,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达庆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