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36号原告:张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冯某(未到庭),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樊喜牛人民陪审员 田 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瑞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