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36号原告:张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冯某(未到庭),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樊喜牛人民陪审员  田 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瑞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