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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肖某、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773.11元,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开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