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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02号被执行人陈友,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友犯危险驾驶罪涉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友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陈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