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旗口镇锦程门窗厂与崔学武、郭素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旗口镇锦程门窗厂,崔学武,郭素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716号原告大石桥市旗口镇锦程门窗厂,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代表人王兴松,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明,原告的员工。被告崔学武,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被告郭素香(崔学武妻子),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原告大石桥市旗口镇锦程门窗厂与被告崔学武、郭素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明、被告郭素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学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旗口镇锦程门窗厂诉称,2016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铝合金门窗,总价款15934元,被告给付了12000元,尚欠原告3434元。原告多次索要价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434元及利息。被告郭素香辩称,欠钱属实,我也应该给。因为原告的工人给我安装的门窗尺寸有问题,导致我两扇窗户不一边齐,窗台的大理石也安不上,因为安大理石,我的窗户就会打不开,没有办法我窗台就安的地板砖,但是安完之后我的窗户还是打不开。被告崔学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铝合金门窗,总价款15934元,被告给付了12000元,2016年10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434元,由被告郭素香以被告崔学武的名义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被告崔学武与郭素香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合法,原告安装完工后,被告理应按约给付价款,拖欠拒付显系无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窗户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论处,被告可另行解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学武、郭素香给付原告大石桥市旗口镇锦程门窗厂价款3434元(叁仟肆佰叁拾肆圆整)。二、被告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列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洪波审 判 员 张万鑫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