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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罗毅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71号罪犯罗毅,男,1961年10月30日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鄂来凤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对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罗毅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毅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2日入监。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罗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入监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罗毅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毅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3次表扬、2次记功的五次行政奖励(2014年第2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记功、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6年第2季度表扬)。至本次报请减刑时,罪犯罗毅已实际执行刑罚三年以上。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罗毅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罗毅所犯受贿罪系职务犯罪,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