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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高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8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高阳,男,1991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马路5888弄1029号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