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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彩杏与林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杏,林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520号原告:陈彩杏,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后海,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彩杏与被告林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虾料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后海曾向原告陈彩杏赊购虾料,2013年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2000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支付了2000元,尚欠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后海至今未付剩余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彩杏货款10000元。如果被告林后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后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