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保云、高存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云,高存英,张磊,王翠英,周贵林,周娴,周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云,男,1955年3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存英,女,1957年10月30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4年11月30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英,女,1961年7月9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贵林,男,1957年3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娴,女,1988年4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娅,女,1995年8月13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周贵林、周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英、周娴,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保云、高存英、张磊因与被上诉人王翠英、周贵林、周娴、周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保云、高存英、张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云、高存英、张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云、高存英、张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张保云、高存英、张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芷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