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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人李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伟伟,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用被执行人抵押财产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偿还此笔欠款,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2017)黑0126执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彦超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