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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黎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黎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54号原告:王晓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东红,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与被告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