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黎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黎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54号原告:王晓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东红,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与被告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