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斯琴格日乐与巴音都荣、XXXXX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格日乐,巴音都荣,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音都荣,男,1964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XXXXX,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与被执行人巴音都荣、XXX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巴音都荣、XXXXX给付135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巴音都荣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3775元及执行费107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左民初字第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