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洪某1、洪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洪某1,洪某2,洪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87号原告杨某,女,1938年6月8日生,回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树斌,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1,女,1957年11月7日生,回族,住临清市。被告洪某2,男,1962年5月22日生,回族,住临清市。被告洪某3,男,1965年生,回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洪某1、洪某2、洪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丽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