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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方方与周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方,周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960号原告林方方,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葱,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林方方诉被告周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方方诉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周葱以自己经营服装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50000元交付被告,2015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被告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29日,此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脱,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住址不明,经多方查找原址查无此人,故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方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