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加木、和西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加木,和西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973号原告: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四槐树村东,组织机构代码09218510-1。法定代表人:徐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加木,男,1964年3月1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和西花,女,1962年1月17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资,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加木、和西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新泰市鹏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