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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706陈爱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国,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XX,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陈爱国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责令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爱国欠款本金1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XX实际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X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4月8日、5月19分别通过��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XX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XX名下5账户合计存款33.12元,其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XX父亲和舅舅与申请人陈爱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XX解除拘留措施。5、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邻居等方式对被执行人XX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了解,据被执行人XX邻居诉说,XX家庭比较困难,还有2个小孩要抚养,外面也欠了不少钱,没有固定工作,现在所居住的房子是XX父亲名下的,XX名下没有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X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3953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