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邵云钧与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钧,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66号原告:邵云钧,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被告: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0666376293)。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曙光北路294、296号48幢(1-4)。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云钧与被告宁波圣喜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云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云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邵云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