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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528号原告:李某,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王某,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在2016年1月29日承诺于2016年2月5日前还清,之后被告只偿还了4.7万元,剩余5.3万元未还。被告辩称:我不是向原告借的钱,这些钱是由郭某给我的,与原告无关。我为原告的孩子找工作了。我被原告和郭某骗了,借条是郭某让我写的,当时我写的都是收到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某因其女儿想留在其临时工作的单位继续工作,于2015年9月、10月分12次给被告打款共计10万元,作为其托被告找人打点关系的费用,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借条的形式作为款项交付的凭证。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帮原告女儿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上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打点费用。被告已返还4.7万元,剩余款项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有借据,但借据所载款项实质上是原告托被告为其女儿找工作所支付的打点费用,双方间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劳动就业秩序,不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人民币5.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