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龙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57号原告:龙某,男,汉族,1994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