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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龙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57号原告:龙某,男,汉族,1994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