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2016年4月1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4月29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2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伟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冀0229刑初34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伟以唐山巨明房地产公司名下四宗土地使用权早已被玉田法院查封,支付给北关村委会20万元已经明确公司借款,巨明地产不存在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其作为巨明地产法宝代表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斌审 判 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孙霞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滑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