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贵江诉被告鸡西市创新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贵江,鸡西市创新煤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635号原告:彭贵江,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鸡西市创新煤矿,住所地:城子河区长青乡。负责人:杜金刚,职务:矿长。原告彭贵江诉被告鸡西市创新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彭贵江于2017年4月20日以同被告鸡西市创新煤矿达成自行和解,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贵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贵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2.50元,由原告彭贵江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