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与马加和、董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马加和,董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890号原告: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住所地乾安县大布苏镇,注册号:220XXXXXXXXxxx。经营者:江淑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柱,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该经销处工作人员。被告:马加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董云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马加和、董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加和、董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马加和给付欠款6750元,并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被告董云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我通过董云超、宁明向马加和赊销化肥,化肥款总计6750元,当时马加和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董云超、宁明为担保人。约定2016年12月15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马加和、董云超均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欠据上的金额为6750元,欠款人处签名为马加和,担保人处签名为董云超、宁明。马加和、董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认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马加和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及期限给付价款,董云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马加和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加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化肥款6750元,并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董云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加和、董云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