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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邵亚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亚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个体,住山东省兰陵县。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昆明,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亚州,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个体,住山东省兰陵县。2009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11月24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亚州、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亚州、李某及其辩护人彭昆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邵亚州、李某等人在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KTV四楼××号包间内饮酒,邵亚州、李某无故采用扔啤酒瓶等方式将包间内的电视机、茶几、茶杯、垃圾桶、点歌器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706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亚州、李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邵亚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邵亚州、李某等人在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KTV四楼××号包间内饮酒,邵亚州、李某无故采用扔啤酒瓶等方式将包间内的电视机、茶几、茶杯、垃圾桶、点歌器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706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二被告人于案��后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另查明,李某因前次所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因判处缓刑被释放。实际羁押五个月零八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邵亚州、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曲某、商某、张某、王某、杜某、施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亚州、李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邵亚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被告人应受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邵亚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晓艳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