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应林、章三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林,章三星,章月春,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张应林,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章三星,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章月春,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东村便民东路北。法定代表人:章月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林与被执行人章三星、章月春、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07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88764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0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