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瑞廷、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廷,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廷,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矫戈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廷与被执行人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瑞廷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