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钟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钟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339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被告:李钟书,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峰公司)与被告李钟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吉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利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