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桂梅与邓万春、李佑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桂梅,邓万春,李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宁桂梅,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胜利街*号,联系方式1567595****。被执行人邓万春,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兴东路40号被执行人李佑桥,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兴东路40号宁桂梅申请邓万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桂梅于2016-10-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21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