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村委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2016)陕0823民初30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所欠申请人陈某某货款303569元;2、被执行人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偿付申请人陈某某逾期支付货款303569元的损失。3、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扣留了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扣留的横山区横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代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