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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苏锋与段双亲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锋,段双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苏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双亲,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苏锋与被执行人段双亲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