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998江苏万利制鞋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利制鞋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998号原告:江苏万利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法定代表人:朱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华,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红岸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华。原告江苏万利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利制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76元,减半收取计6388元,由原告江苏万利制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