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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庞瑞标、王小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瑞标,王小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瑞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平上诉人庞瑞标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瑞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尊,被上诉人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庞瑞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庞瑞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小平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在崂民一初字第347号使用权确认纠纷一案初审中,庞瑞标给儿子汇款都是通过农业银行庞冠祥62×××18的农行卡。而王小平的父亲王友杰打入的13000元是通过卡号95×××12的银行卡。2015年3月13日立案的崂民一初字第347号一案中已经质证:“这个银行卡号、这个一万三千元钱”与庞瑞标购房无关,与本案无关。对于王小平初审中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所有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也不予支持。二审:2015年9月28日王小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2月2日法庭调查时,王小平向法庭提交了10张证据,这10张证据上面盖有中国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20151202(002)、20151202(005)两个业务专用章。但青岛中院并没有对该10张证据进行质证,显然与本案无关,与庞瑞标购房无关。2013年8月23日—8月27日,在上班工作时间庞某被盗窃的庞瑞标的两套房产证件、10万元汇款,至今还在王小平手中,一审法院经过四次法庭调查已经证实。2015年3月13日立案前,王小平与房屋中介曲立志到北姜居委会变造房屋产权档案时,串通庞瑞标的律师,导致该律师代理该案期间把购房合同上南岭沟房产的坐落地址误写成前海花园,并私自变更了立案通知书上的所有权,造成2015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只判决一个庞瑞标代理律师故意写错房产坐落地址的使用权归庞瑞标享有。三审:2016年4月8日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庞瑞标向法院提交重申申请书一份、庞某简历到被谋财害命一份、妻子谋杀丈夫的作案背景与作案动机一份等相关材料,但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进行法庭调查,却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法律程序错误。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原因是:一是该房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二是购房人不属于北姜哥庄村民,所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庞瑞标认为:1、裁定书违背宪法和法律,这样的裁定结果会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会让居住在“崂沙建”小区的业主们感到不安。2、不论是国家土地上的房产,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个体土地上的房产,还是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房产,深化改革时期市场经济时代的集体房产、个体房产,都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3、在青岛崂山区,属于“崂沙建”管理的居民小区,是国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变革中的房产,这类小区建房时,虽然房产建在了集体土地之上,但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4、现在国家鼓励一亿农民进城落户,农村户、集体土地,城乡差别,农户与非农户的旧观念正在逐步取消。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都应该列入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错误。庞瑞标诉求二审法院:一、将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由青岛“崂沙建”管理的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判归出资购房人庞瑞标所有。二、依法追回王小平一伙人杀害庞某前三天2013年8月23日盗走的庞瑞标的两套房产证件、10万元汇款和庞瑞标出资购买的只给庞瑞标使用权的一辆轿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庞瑞标的诉讼请求。王小平辩称,其前夫庞某的案子是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沙子口刑警大队一块处理的。涉案房屋是其与庞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婚前双方一起攒的钱,都存在王小平的银行帐户里,王小平已提交相关银行明细予以证明。庞瑞标就购买涉案房屋没有出资过。庞某的遗书是刑警大队找到的,其上载明涉案房屋归王小平。因为庞某的工作原因,购买房屋时由庞瑞标顶名购买,2007年涉案房屋房主名字就已改为王小平。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该房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而庞瑞标、王小平均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该类房屋引起的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庞瑞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退回庞瑞标。本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集体所有。庞瑞标、王小平均不是涉案房屋所在的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查明,庞瑞标于2006年12月1日与秦绪凤签订涉案房屋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面积83平方米,出售价格32.8万元,庞某作为庞瑞标的委托代理人在该买卖契约上签字、捺印。秦绪凤于2006年12月17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庞某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32.8万元。秦绪凤于2001年7月12日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北姜哥庄村民委员会签订涉案房屋购销合同,由秦绪凤出资8.3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庞某系庞瑞标之子,于2013年8月29日去世。再查明,关于涉案房屋的现状。庞瑞标称,2015年9月16日崂山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下达后,其拿着一审判决书,找了一个开锁公司,打开锁搬进涉案房屋居住至今。王小平称,其不清楚庞瑞标何时搬进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现由庞瑞标及其妻子、大儿子居住。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集体所有。庞瑞标、王小平均不是涉案房屋所在的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与物权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建立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问题,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中,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宅基地随意转让和抵押。由此可见,国家现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购买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的“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由此,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实质上是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也不可能办理物权变动手续。本案中,因涉案房屋无相关规划审批建造手续,对其性质和归属的认定不宜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审理,且涉案房屋及所占土地的管理由所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庞瑞标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庞某的死因、房产证件、款项、车辆的去向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庞瑞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庞瑞标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琦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